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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的一小步,是龟圈的一大步

2022-11-21

第五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**款规定的“收购”包括以营利、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;“运输”包括采用携带、邮寄、利用他人、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;“出售”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。

 

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“收购”“运输”“出售”,是指以 食用为目的,实施前款规定的相应行为。

 

第十三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,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,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、物种的濒危程度、野外存活状况、人工繁育情况、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,行为手段、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,以及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情节,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,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,妥当裁量刑罚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;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,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、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,依法作出妥当处理。

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;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依法从宽处理:

(一)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;

(二)人工繁育技术成熟、已成规模,作为宠物买卖、运输的。

只要你的收购运输出售,不是以使用为目的那么也不违法,只要你的购买是作为宠物,那么这些都不违法。

虽然人工繁育名录只有三批,相信经过一段时间陆续大家可以看到更多品种的公布。从此养水龟和半水不再提心吊胆,再也没用几个黄缘黄喉就犯法的事了。相信经过此次,未来陆龟也会陆续开放。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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